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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协议可以用来区分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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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Case Study


本案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7a39f2db479a46cc3ccc7729296da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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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经商为业,家庭富裕,和前妻有个大女儿,已经成年工作。唐先生再婚后,妻子李女士生下一个儿子,刚上初中。

天有不测风云。唐先生在出差期间猝死,未能留下遗嘱。唐先生突然去世时,名下有包括财富中心在内的多处房屋,还有存款、车辆等。

在处理唐先生遗产继承事项时,唐先生女儿唐小姐和李女士虽然都认为,唐先生父母早逝,遗产应由唐先生的两名子女和妻子李某某依法继承,但对财富中心房屋是否属于遗产,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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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小姐认为,包括财富中心在内的父亲名下房屋财产,父亲应享有一半的份额,该份额属于父亲的遗产,应当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被告李女士认为,财富中心房屋虽然登记在丈夫唐先生名下,但丈夫去世前,夫妻双方已签署《分居协议书》,约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女士所有,不应视为遗产。财富中心房屋仅登记丈夫姓名,而未办理变更登记,是由于尚有中国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尚未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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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唐先生和被告李女士虽然在《分居协议书》中约定了该房屋归被告李女士所有,但直到唐先生去世,该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唐先生名下,故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应确认该房屋属于唐先生和被告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扣除未偿还的银行贷款部分的一半价值属于唐先生的遗产,应由原告唐小姐和被告李女士及儿子小唐平均分配。法院据此做出有关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李女士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本案中,唐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签订的分居协议书,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不以离婚为生效前提。

2、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立法旨在保护交易安全,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婚姻法作为身份法,旨在调整规制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物权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对婚姻法的适用空间和规制功能予以尊重,尤其是夫妻之间关于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应当由婚姻法去规范评价。

3、本案中,唐先生与被告李女士所签《分居协议书》中,已经确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女士一人所有,虽然登记在唐先生名下,并不影响双方对上述房屋内部处分的效力。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权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

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李女士关于财富中心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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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案例,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

随着现代社会婚姻解体形式的多样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境外离婚、离婚不离家、隐瞒离婚事实、实际分居等情形日益常见,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区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需要结合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续、男女双方是否存在意思自治(签订协议)、协议订立目的等进行判断。

夫妻双方财产的区分,不仅可以由男女双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书》等协议形式进行,还可以通过其他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如本案中的《分居协议书》,部分内容就可以视为对婚内财产归属所作的有效约定。并且和《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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