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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离婚冷静期”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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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离婚冷静期”写入民法典分编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3日。


“第八百五十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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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草案一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议论,有赞成者认为“此举可以避免冲动离婚,有助于挽救婚姻”,也有反对者说“这么做费时费力,影响离婚自由的”等等。


作为处理离婚纠纷多年的执业律师,我无意对这个规定作出类似“好与坏”的价值判断,仅仅想从实务操作上讨论下这个规定实行所可能面临的困境。

首先可以明确,对于陷入离婚危机的男女双方而言,这个规定加大了协议离婚的难度,法定设置了一个非常大的变数。本来基本上可以“一签两散”的局面,有可能变成一方“逗你玩”的恶意折磨游戏,沦为一方层层加码、不断要挟急于离婚另一方的制度漏洞。要知道,真正的“冲动离婚”在实务中并不是很多,更多的是在协议离婚之前,当事双方都已经谈好离婚方案,急于离婚的一方往往是作出了一定的、甚至是大量的妥协让步才让另一方答应离婚的。本来签完字心里的石头基本就落地了,现在新规定出台后如果碰到另一方是拥有川普那种“谈判艺术”的人,谈好后签完字再反悔,而且循环往复多次,估计心理素质再强的人也会被折磨得精神奔溃。

其次,这个“离婚冷静期”的实施可能给婚姻登记机关增加成倍的人力成本负担,原先一次即可的离婚登记,很有可能变成一对夫妻“申了撤,撤了再申”的牛皮糖问题。本来“离婚是大事,落笔有千斤”,双方都还比较慎重。现在反正可以反悔,双方完全可能为了赌气而来递个“离婚申请”,在后面的一个月里,如果双方继续赌气,谁都认为对方会先去撤回申请而都不主动撤回,其后果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弄假成真,说不定就真的一起去领离婚证了。为了避免“冲动离婚”而设立的规定,最终却事与愿违地增加了“冲动离婚”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上述“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用意是美好善良的,但在可操作性上有所欠缺,每一位亲身从事过调解工作司法工作者都深知达成一份调解协议是多么的艰辛与不易(尤其是在离婚纠纷中),只要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我们就没有理由去轻易地否定掉它的有效性,更不应该赋予一方单方撤销权。对于婚姻而言,任何人都应当慎重地作出抉择,并为此承担应有的责任。结婚不是儿戏,离婚协议同样也不能“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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