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负债2亿,这钱她有义务还么?2011年,小马奔腾完成了上市前最后一轮融资,金额达7.5亿元。该笔融资由建银文化领投。同时,建银文化与李明等相关方签订了对赌协议,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投资方建银文化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时间,要求其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所持有的小马奔腾的股权。 然而未曾想到,小马奔腾并未如期成功上市,李明本人也于2014年1月2日骤然离世。由于小马奔腾未能如约上市,针对李明所需承担的债务,建银文化将其遗孀金燕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为夫还债。法院认定,这笔债务为李明与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继承了李明100多万元的遗产和合计约8%的小马奔腾股权的金燕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金燕感到十分不公平,她曾多次对媒体表示这笔债务应与她无关。为了证明自己,金燕在法庭上提交了自己独自在国外工作的证明、工资单、社保记录,提交了自己创办的个人独资的素食餐饮和食品公司的证明,证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她与李明是有各自的事业和生活的。 但法院的判决并非毫无依据,一审时法院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的。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这条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就争议不断,而且各地法院执行标准不一,往往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也易产生让无辜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错误案件。 自从24条颁布后,在离婚时一方疯狂地制造债务陷害对方的新闻屡见不鲜,法律反而成了他们实现不法目的的工具。在网络上甚至出现了不少妻子因前夫欠款而导致自己被负债后结盟维权的群体,受害者们抱团取暖,希望法律能给他们一个公正。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此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新的司法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生效,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所以,一审判决的结果无法更改,但是,因金燕已经决定上诉,新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二审,相信最终的判决结果会有重大转变,金燕有可能被改判不承担债务。 如需转载此文请务必在所刊发文章的开头或结尾醒目处,注明“原文作者:PKF德美律师事务所” PKF德美律师事务所拥有国际化的精英律师团队,能够以英语、德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等为客户提供覆盖中国内地、港澳台和日本、美国、欧盟等地事务的法律服务。现同朋友们一起分享行业法律知识以及资讯,欢迎各位朋友的意见和建议。 PKF德美律师事务所发布此文仅为意向人士提供参考,文中涉及到的内容,PKF德美律师事务所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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